100年10月初,詩肯柚木前女店長及多位女員工申訴遭到男性主管長期性騷擾,勞工局接案後陸續訪談相關人員,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於12月8日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審查詩肯柚木性騷擾案。

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為該公司雖訂有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但未公開揭示讓員工知悉,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決定裁罰新臺幣25萬元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8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4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詩肯柚木未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勞工局就歧會裁罰25萬元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天(8日)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審查詩肯柚木性騷擾案。委員會認為該公司雖訂有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但未公開揭示讓員工知悉,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決定裁罰新臺幣25萬元。


今年10月初,詩肯柚木前女店長及多位女員工申訴遭到男性主管長期性騷擾,引起社會矚目。勞工局接案後陸續訪談相關人員,並瞭解該公司知悉性騷擾事件後的處置作為。


勞工局長高寶華表示,該公司雖於知悉性騷擾事件後有組成調查小組訪談相關員工,也讓該名男性主管留在總公司,停止到各門市巡點,隨後更將該名主管調整為非管理職務;但以該公司規模,理應有更積極明快的處置措施。另外,該公司表明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但多數勞工表示未曾聽聞,因此就歧會針對「未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進行裁罰。


勞工局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違反者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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