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04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為有效處理網路廣告不實案件,爰訂定本處理原則。 本次通過之網路廣告案件處理原則中,除強調事業刊播網路廣告應真實表示外,如果廣告內容錯誤、變更或已停止銷售該商品或服務,應及時更正,更應充分揭示足以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之限制條件,避免以不當版面編排及呈現方式,致消費者難以認知限制條件內容;此外,本處理原則亦就事業於網路廣告易生違法之行為類型進行規範,例如廣告就相關優惠內容或贈品贈獎之提供附有條件,但未給予消費者成就該條件之機會或方式,又如廣告就網路抽獎活動之時間、採用方式、型態等限制。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11月30日第104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鑑於科技進步及商業經營模式更迭,利用網路媒介銷售商品或服務已為業界普遍現象,與實體廣告相較,其責任歸屬依網站經營型態而有不同,違法型態亦有增加趨勢,為有效處理網路廣告不實案件,爰訂定本處理原則。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於本次通過之網路廣告案件處理原則中,對外宣示事業進行網路廣告時應遵循之行為規範原則,除強調事業刊播網路廣告應真實表示外,如果廣告內容錯誤、變更或已停止銷售該商品或服務,應及時更正,更應充分揭示足以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之限制條件,避免以不當版面編排及呈現方式,致消費者難以認知限制條件內容;此外,本處理原則亦就事業於網路廣告易生違法之行為類型進行規範,例如廣告就相關優惠內容或贈品贈獎之提供附有條件,但未給予消費者成就該條件之機會或方式,又如廣告就網路抽獎活動之時間、採用方式、型態等限制,未予以明示,另如網路廣告以他人薦證或社群網站用戶(含部落客)撰文之方式推廣商品或服務者,廣告主應確保其內容與事實相符等情形。
公平交易委員會並表示,俟發布作業程序辦理完竣後,將針對相關產業舉辦宣導說明會,希望透過對於違法類型及法律效果之明確規範,使事業知所依循,降低違法風險,以塑造更公平的網路廣告競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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