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鍋店店內環境衛生髒亂,衛生局派員稽查,發現該店內的廚房環境衛生髒亂、蒼蠅出沒等情形,立即要求業者於11月8日前改善完畢,新北市衛生局再於11月14日對該火鍋店進行複查,並予以限期改正後複查仍不符合規定,衛生局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20條
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經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業別,並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定。
前項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食品業者之設廠登記,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
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設廠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3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一定期間、停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淡水區火鍋店環境衛生不符規定,衛生局將開罰6萬元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於日前接獲市民檢舉淡水英專路「元氣相撲火鍋店」店內環境衛生髒亂等疑似違規事項,經派員稽查並予以限期改正後複查仍不符合規定,衛生局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
衛生局接獲檢舉後即前往該店稽查,發現該店內的廚房環境衛生髒亂、蒼蠅出沒等情形,並已立即要求業者於11月8日前改善完畢,新北市衛生局再於11月14日對該店進行複查,其仍無病媒防治紀錄、員工體檢報告紀錄,廚房食材未覆蓋、廚房作業區有死老鼠,且有病媒出沒,稽查不合格。為維護民眾飲食安全,業者須善盡維護營業場所衛生環境之清潔。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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