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商家網站內容或刊登廣告內容,若有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其事業主體之存續期間產生誤認,即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歡x派食品有限公司(下稱歡x派公司)於銷售外燴服務廣告,宣稱「歡x派成立於民國1998年」(原文係屬誤植,應為民國87年之意)乙語,予人印象為歡x派公司成立至今已有13年歷史,具有相當經驗之印象,經公平會調查歡x派公司於94年7月28日設立,顯與廣告宣稱不符,故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第1項規定處理。命歡x派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歡x派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歡x派公司廣告不實罰5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100年11月16日第1045次委員會議通過,歡x派食品有限公司(下稱歡x派公司)於銷售外燴服務廣告,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該會除命歡x派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歡x派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本案歡x派公司於公司網站廣告宣稱「歡x派成立於民國1998年」(原文係屬誤植,應為民國87年之意)乙語,予人印象為歡x派公司成立至今已有13年歷史,具有相當經驗能力之印象,惟查歡x派公司於94年7月28日設立,顯與廣告宣稱不符,故案關廣告宣稱,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其事業主體之存續期間產生誤認,核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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