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日前針對101大樓中之專櫃實施檢查,抽查4家百貨公司專櫃發現,有工作時間超出法令規定及未舉辦勞資會議等情事,分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及第83條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時之規定為法定最低標準,事業單位應予遵守,如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形,將依新法裁罰2萬元至30萬元。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勞動基準法第83條 百貨公司週年慶 專櫃勞工拼業績 勞動條件應合法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日前針對101大樓中之專櫃實施檢查,經抽查4家專櫃發現,某公司有使正常工作時間超出法令規定及未舉辦勞資會議等情事,分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及第83條之規定。 鑑於自100年10月份起臺北市各大百貨公司實施週年慶期間,百貨公司內部各部門勞工因規劃及執行各項週年慶活動而可能有超時工作、休假不正常之情事,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長陳業鑫特別指示勞動檢查處執行「臺北市百貨業週年慶專案勞動條件檢查」計畫,抽查百貨公司業專櫃事業單位,檢查重點為工時、休假及加班費等項目。 陳局長強調,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時之規定為法定最低標準,事業單位應予遵守,並提供勞工友善職場,不要單純節省人事成本讓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定上限,給勞工一個不過勞的健康工作環境。且勞動基準法已於7月1日修正罰鍰金額由新臺幣6千至6萬元大幅提高為2萬元至30萬元,公司如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形,將依新法裁罰。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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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 14 Mon 2011 23:03
百貨公司專櫃拼業績超時違法最高罰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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