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為保障消費者安全及衛生,自今年七月開始檢查結果,檢查結果各溫泉業者之水質均符合衛生標準,但是帽谷溫泉音樂庭園餐廳有部分消防安全設備故障,市府消防局已經限業者於11月3日前改善,如未將故障的消防安全設備修復、改善完畢,將依據違反消防法第6條爰引消防法第37條規定,處六千元至三萬元之罰鍰。

此外,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另有13家業者尚須完成公安申報,亦有安全疑慮,提醒消費者注意。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消防法第6條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防法第37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使用溫泉的禁忌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1.入浴前應先徹底洗淨身體。
2.患有傳染性疾病者禁止入浴。
3.患有心臟病、肺病、高血壓、糖尿病及其他循環系統障礙等慢性疾病者,應依照醫師指示入浴。
4.乾性及過敏性皮膚,應避免泡溫泉。
5.女性生理期間禁止入浴。
6.酒醉、空腹及飽食後,不宜入浴。
7.禁止攜帶寵物入浴。
8.浸泡溫泉時間一次不宜超過十五分鐘。
9.溫泉浸泡高度不宜超過心臟。
10.泡完溫泉後不宜直接進入烤箱,以免造成眼角膜傷害。
11.孕婦、行動不便老人及未滿三歲之幼兒,不宜入浴。
12.年歲較高、健康欠佳者,應避免單獨一人入浴,以免發生意外。
13.長途跋涉、疲勞過度或劇烈運動後,宜稍作休息再入浴,以免引發腦部貧血或休克現象。
14.泡浴中若有任何不適,請立即離池並通知服務人員。
15.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事項。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北市溫泉普查 14家業者有公安疑慮

2011臺北溫泉季即將到來,臺北市政府為保障消費者安全及衛生,自今年七月開始,由法規委員會之消保官、觀光傳播局、衛生局、消防局及建築管理處等單位,分別陸續針對轄區內溫泉業進行建築管理、消防安全、衛生等檢查,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委葉慶元表示,此次檢查結果,各溫泉業者之水質均符合衛生標準,但是紗帽谷溫泉音樂庭園餐廳有部分消防安全設備故障,市府消防局已經限業者於11月3日前改善。此外,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另有13家業者尚須完成公安申報,亦有安全疑慮,提醒消費者注意。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表示,本次檢查範圍涵蓋臺北市新北投、行義路、陽明山中山樓與馬槽等4溫泉區,共計檢查71家溫泉場所。各溫泉業者均設置止滑設施及警急鈴,亦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不過有8家業者張貼之「使用溫泉的禁忌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並未更新為最新版本,觀光傳播局已限期各該業者於11月1日前改善,屆期如不改善,將依法處以一萬元至五萬元之罰鍰。

市府消防局表示,紗帽谷溫泉音樂庭園餐廳如於11月3日仍未將故障的消防安全設備修復、改善完畢,將依據消防法處以六千元至三萬元之罰鍰。

市府衛生局說明,本次該局除了加強稽查溫泉場所的水質抽驗、水溫標示之外,更加強管理人員設置、泡澡注意事項公告、現場環境衛生管理與緊急鈴設置、溫泉浴室的通風檢查及二氧化碳濃度監測等事項,以確保市民消費衛生安全。

臺北市建管處表示,台北市轄區之新北投地區之業者均通過建築物公安檢查;另針對行義路溫泉區業者之違章建築,市政府業已列管,並將持續依「臺北市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暫行輔導管理辦法」輔導改正。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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