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太子汽車」積欠員工薪資案,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主動派員實施勞動檢查「太子汽車」4次、大量解僱預警訪視2次,發現確有涉嫌積欠員工薪資違法情形,分別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3條第1項規定,除發函要求該公司限期給付,亦已針對違法情節進行裁處。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近期亦陸續接獲該公司員工勞資爭議調解的申請,已接獲調解案39案83人,其中調解成立29案56人,調解不成立10案27人,其中有關涉及積欠資遣費、退休金等情事亦已一併處理。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3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老牌「太子汽車」積欠薪資案,北市勞工局重申已依法進行勞動檢查並給予協助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陳業鑫局長表示,針對「太子汽車」積欠員工薪資案,勞工局近期陸續接獲該公司員工勞資爭議調解的申請,截至昨(10)日為止,經統計,臺北市所轄員工計約110餘人,已接獲調解案39案83人,其中調解成立29案56人,調解不成立10案27人,其中有關涉及積欠資遣費、退休金等情事亦已一併處理。
勞工局亦主動派員實施勞動檢查4次、大量解僱預警訪視2次,發現確有涉嫌積欠員工薪資違法情形,分別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3條第1項規定,除發函要求該公司限期給付,亦已針對違法情節進行裁處,並持續關心其勞工權益。
陳業鑫局長表示,被延(積)欠薪資之勞工仍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程序,或逕循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訴訟請求工資,維護自身權益。如未來勞工進行訴訟,勞工局提供免費義務律師法律諮詢,亦可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相關律師補助。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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