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商家應注意若有宣稱效果等廣告用語,如脂肪的剋星/針對局部雕塑,全身窈窕」、「蝴蝶袖救星」、「可加強對深層脂肪推、揉的能力‧產生3倍以上的功效‧是肥胖的剋星!」等字眼形容,應就廣告詞句宣稱功效,提出相關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等資料佐證盡查證及真實表示之義務。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0年9月21日第1037次委員會議通過,亞x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x公司)及洛x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洛x馬公司)於GOHAPPY線上快樂購網站刊載「【洛x馬】Relax & Tone 推脂機」商品廣告,宣稱「脂肪的剋星/針對局部雕塑,全身窈窕」、「蝴蝶袖救星」、「可加強對深層脂肪推、揉的能力‧產生3倍以上的功效‧是肥胖的剋星!」等語,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該二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分別處亞x公司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鍰、洛x馬公司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亞x公司及洛x馬公司刊載「【洛x馬】Relax & Tone 推脂機」商品廣告,並宣稱「脂肪的剋星/針對局部雕塑,全身窈窕」、「蝴蝶袖救星」、「可加強對深層脂肪推、揉的能力‧產生3倍以上的功效‧是肥胖的剋星!」等語,其整體內容予人印象乃使用系爭商品時,可獲廣告所宣稱針對局部雕塑,可加強對深層脂肪推、揉的能力及產生3倍以上的功效,進而可達到「脂肪的剋星」、「蝴蝶袖救星」及「全身窈窕」等瘦身效果,惟查上開廣告宣稱功效,亞x公司及洛x馬公司皆無法提出相關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等資料佐證,系爭廣告所載內容係屬虛偽不實,且將衍生交易相對人就系爭商品之使用效果有誤認之虞,洵堪認定,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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