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x食品有限公司宣稱「全國第一家全用臺灣自產咖啡豆」,然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該公司使用的咖啡豆只有「單品豆」全部使用臺灣咖啡豆,「配方豆」則摻雜進口豆;且所銷售的咖啡中九成以上品項摻配國外進口的咖啡豆,所作的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另俊x食品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揭露各加盟店的營業地址及退出加盟的統計資料,仍有影響將來潛在加盟者的可能性;並足以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而產生不公平競爭的效果,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除命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1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網頁廣告不實及加盟資訊未完整揭露!俊x食品公司罰1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9月7日第1035次委員會議通過,俊x食品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宣稱「全國第一家全用臺灣自產咖啡豆」,就商品原產地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且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相關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除命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1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俊x公司在自有網站、104加盟創業網頁宣稱「全國第一家全用臺灣自產咖啡豆」,但該公司使用的咖啡豆只有「單品豆」全部使用臺灣咖啡豆,「配方豆」則摻雜進口豆;且所銷售的咖啡中九成以上品項摻配國外進口的咖啡豆,所作的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使人誤認該公司的產品全部都使用臺灣所產的咖啡豆,而對其原產地產生混淆誤認,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另外該公司未在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提供同一加盟體系所有縣市的加盟店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契約、終止契約的統計資 料,可能導致有意簽約的加盟店因對整個加盟體系的認知不足而陷於錯誤並與該公司締約,又因加盟投資金額高達數十萬元,一旦加盟後將難以轉換簽約對象。又該公司透過網站對不特定對象招募加盟,在有資訊相對優勢的情況下持續與交易相對人進行締約,屬於重複性的交易模式,若未能揭露各加盟店的營業地址及退出加盟的統計資料,仍有影響將來潛在加盟者的可能性;並足以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而產生不公平競爭的效果,足以影響連鎖加盟的交易秩序,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的規定。
公平會特別呼籲想創業加盟的民眾,在簽約前應看清楚合約,詳細暸解加盟的權利與義務,慎選加盟體系;也希望加盟業主善盡企業經營責任,真實表達廣告內容,及以書面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並遵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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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 20 Tue 2011 12:37
網頁廣告不實及加盟資訊未完整揭露罰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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