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已將開店商家營業人等提供信用卡刷卡機,供其他營業人使用或使用其他營業人的信用卡,刷卡機逃漏稅案件列為今年度的重點查核項目。

一旦開店商家供其他營業人使用或使用其他營業人的信用卡,有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被查獲,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如有上述情形的營業人,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的稅款,就可免受處罰。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營業人移用信用卡刷卡機,應依規定向發卡及收單機構申請變更 (2011/9/16)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移用信用卡刷卡機,應依規定向發卡及收單機構申請變更,否則經查獲短、漏報繳營業稅款者應依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財政部已將營業人提供信用卡刷卡機供其他營業人使用或使用其他營業人的信用卡刷卡機逃漏稅案件列為今年度的重點查核項目,如有上述情形的營業人,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的稅款,就可免受處罰。一旦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被查獲,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呼籲,營業人受讓信用卡刷卡機,應依規定向發卡及收單機構申請變更,並於固定營業場所辦理營業登記,及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經查獲後,補稅受罰。若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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