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愛白種英語外師的補教業要當心!一位美國出生的華僑(American-Born-Chinese:ABC)張先生日前向勞工局申訴,他應徵某私立幼稚園「英語教師」,竟被告知因學生家長喜愛白種人的外籍老師、不歡迎黃種外師,拒絕其面試,憤而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該私立幼稚園有「種族歧視」之嫌。本案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種族歧視成立,勞工局處罰該幼稚園新臺幣30萬元罰鍰。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依違反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法第5條,爰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裁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之罰鍰,對雇主而言反而得不償失。

目前幼稚園與托兒所雖不能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向勞委會職訓局申請白領外籍勞工,但若求職者為「獲准居留之難民、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及經取得永久居留者」,是可以自由找工作不受限制的。
 

相關法律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就業服務法第65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僱用外師偏愛白種人 種族歧視處罰30萬元

偏愛白種英語外師的雙語幼稚園要當心!一位美國出生的華僑(American-Born-Chinese:ABC)張先生日前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他應徵某私立幼稚園外語老師,竟被告知因學生家長喜愛白種人的外籍老師、不歡迎黃種外師,拒絕其面試,憤而申訴該私立幼稚園有「種族歧視」之嫌。本案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種族歧視成立,勞工局處罰該幼稚園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勞工局長高寶華強調,雇主的用人選擇應以工作性質、需求及受僱者工作能力為考量,而非依據雇主個人或顧客的偏好決定錄取與否,進而對求職者造成不平等,也違反促進國民就業機會均等的立法意旨,依就業服務法可裁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之罰鍰,對雇主而言反而得不償失。


本案申訴人張姓華僑表示,在他應徵「英語教師」過程中,時常因為「黃種人、黃皮膚」因素而經常碰壁;儘管他的母語為英文、也具有合格的教學證照,但「雇主仍喜歡僱用那些沒有證照的白種人」,完全不是依據求職者的學經歷或工作能力來決定是否錄取。


張姓華僑指出,他第一次打電話到幼稚園時,幼稚園職員原本是要求張姓華僑趕快去面試,但因他過去的面試經驗,最後都因為他是華人而遭拒碰壁,所以主動告知幼稚園職員,他是華裔並非白人;沒想到幼稚園職員竟立即改口說,「那這樣就不好意思了!」甚至連面試機會都沒有,令他忍無可忍,決定再撥打第二通電話進行錄音蒐證,錄下遭受歧視的對話過程並向勞工局申訴。


幼稚園園長則回應,因為職員無法用很流利的英文回答,僅能用很簡單的英文告訴求職者,「幼稚園基於法令不能聘請外國老師,很抱歉,不能請外國人來授課」,園長認為可能因此導致張姓華僑誤會此舉有種族歧視。不過新北市就歧會委員質疑,如果幼稚園真因無法聘僱外國人而拒絕張姓華僑面試,應當詢問他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可否在本國境內工作,而非回答「家長喜歡白種人」並拒絕面試。


勞工局高寶華局長表示,幼稚園與托兒所雖不能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向勞委會職訓局申請白領外籍勞工,但如果求職者為「獲准居留之難民、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及經取得永久居留者」,是可以自由找工作不受限制的。


高寶華呼籲,雇主的用人選擇應以工作性質、需求及受僱者工作能力為考量,而非依據雇主個人或顧客的偏好決定錄取與否,進而對求職者造成不平等,也違反促進國民就業機會均等的立法意旨。雇主或勞工對就業歧視及性別平等有疑問,可撥打「防制就業歧視諮詢專線」(02-29676902),或連結勞工局網站(http://www.labor.ntpc.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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