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雅x公司網站宣稱「雅x裝潢成立於1979年」等語廣告不實罰5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0年8月17日第1032次委員會議通過,雅x裝潢有限公司(下稱雅x公司)於推廣銷售傢飾布的批發和零售業務廣告,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除命雅x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雅x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本案雅x公司於公司網站廣告宣稱「雅x裝潢成立於1979年」等語,予人印象為雅x公司成立於68年,已營運32年,具有多年的傢飾布的批發和零售業務,及具有相當經驗能力之印象,惟查雅x公司於81年11月20日設立,顯與廣告宣稱不符,故案關廣告宣稱,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其事業主體之存續期間產生誤認,核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第1項規定。
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新北市政府管制 工業住宅STOP
為解決目前坊間業者掛羊頭賣狗肉,推出「工業住宅」誤導消費者的情形,新北市政府藉此次升格的契機,訂定「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草案,將工業區申請辦公空間的比例由原本50%降為30%,並規範各項商業使用總面積不得超過單一建築基地總面積10%,加上廁所集中設置的規定,可以大大避免違規「工業住宅」的產生,對民眾住的品質和安全更有保障。
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科科長許仁成說,民間所謂的「工業住宅」,在新北市最多,起因是業者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有關乙種工業區的使用規定,以其中「一般商業設施」的「一般事務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及餐飲業」等用途推出建案,蓋了以後卻當一般住宅來販售。
由於工業住宅因建蔽率和容積率都較高,所以蓋出來的戶數通常也比較多,因此形成棟距較近、社區內的公設及綠地較少、居住的隱私性較低,且周邊環境可能還是以工業區為主,環境品質不佳,其他如貸款成數偏低、轉手出脫較難,消費者常因法令不熟悉造成之後消費上的糾紛以及權益上的損失,也因違規使用而觸法,如果民眾住在這種「工業住宅」被檢舉,可能會被拆掉隔間。為解決此一問題,新北市政府透過修法降低一般商業設施申請比例及規範單一建築基地申請比例,一方面避免違規使用,另一方面也避免因違規使用「先搶先贏」造成工業區 真正消費、服務等需求無法申請,阻礙工業區多元化及產業升級發展。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局長張璠表示,新北市近年都市發展形態已從傳統的點狀發展進至面狀發展,都市計畫執行更為複雜,傳統的管制體制已無法適用,而在全球化趨勢下,都市在區域發展的角色更形重要,故都市計畫的執行也要更改,以前各縣市均依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進行管制,無法確實反映各縣都市發展的特色,這就是為何藉由升格為「新北市」,需訂定「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的原因。
這次訂定也考量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為降低部份業別對居住安寧的影響,對於撞球場及汽機車修理業等均增加申請面積以及需面臨12公尺以上道路的限制,並考量飲酒店業營業樣態繁多,且飲酒店業的經營時間常常都在晚間休息時段,將飲酒店業明定為住宅區內不得設置的項目,以保障新北市市民居住的安全。
另外,草案也調降建蔽率、提高建築基地透水率,以增進都市環境品質,對取得綠建築之基地,給予6%到10%的容積獎勵,並訂定建築基地應留設雨水貯留及滯洪設施等規定,以促進都市土地作有秩序發展,讓多數民眾擁有更優質的生活環境品質,並引導都市永續的發展。這個草案內容已刊登於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網站(http://www.planning.ntpc.gov.tw公告資訊)及本府電子法規資料庫網站(http://web.law.ntpc.gov.tw)的「法規草案」網頁,歡迎各界人士提供寶貴意見。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定之防疫措施。
四、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檢體及其檢出病原體之保存規定者。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臺北市加強稽核教托育機構腸病毒通報,1托兒所挨罰
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監測本市學校腸病毒感染人數及停課家數資料顯示,今(100)年度累計至第30 週共通報2,461人次,停課學校累計162家次;依據疾病管制局第30週(7/24-7/30)監測資料顯示,全國急診腸病毒就醫比率已達千分之6.78、臺北市為千分之7.48,疫情尚持續上升中,臺北區已出現第3例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案例,其中1例死亡,預估開學後學童彼此接觸互動更頻繁,將出現另一波腸病毒疫情。
衛生局近日接獲民眾陳情松山區某托兒所幼童罹患腸病毒未通報,經該局查證屬實後,已進行處罰。衛生局再次提醒臺北市教托育機構,應依臺北市政府公告腸病毒通報規定落實通報作業,如發現有疑似手足口症、疱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感染之學童時,應於發現時起48小時內完成通報。鑑於部分補習班收置學齡前兒童,亦屬腸病毒易感染族群,故臺北市政府於7月19日新增公告將該類機構列為腸病毒通報對象。
腸病毒具有高度傳染力,但藉由確實洗手五步驟-濕、搓、沖、捧、擦,可有效預防腸病毒感染。衛生局另呼籲家長若家中寶貝感染腸病毒應在家休息一週,除了保護自己也保護其他學童。如有傳染病相關問題,可撥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防疫專線23753782或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疫情通報及諮詢服務專線1922;或至衛生局網站(http://www.health.gov.tw/疾病防治資訊/腸病毒疫情通報)查詢。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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