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x公司宣稱「2010司法官,高點席捲全國前5強!前10即有8強!」及「司法官席捲全國前5強!前10名即有8名在高點!」等語,係影響交易相對人對系爭事業商品或服務品質評價,作成交易決定因素之一,來x公司無法提出相關成績因果關係證明其宣稱是事業之經營實績。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8月10日第1031次委員會議通過,來x公司對於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開店商家特別是補教業者應注意若有事業之經營實績評價等用語,如席捲全國前3強及最強等字眼形容,應提出相關成績因果關係證明。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來x公司宣稱「2010司法官,席捲全國前5強!前10即有8強!」廣告不實罰1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0)日第1031次委員會議通過,來x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來x公司)被檢舉宣稱「2010司法官,高點席捲全國前5強!前10即有8強!」及「司法官席捲全國前5強!前10名即有8名在高點!」,對於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事業之經營實績常可顯示其經營努力之程度,係影響交易相對人對系爭事業商品或服務品質之評價,及作成交易決定因素之一,故事業倘於廣告宣傳其經營實績,自應善盡真實表示之義務,不得以不實資訊影響競爭之公平性。本案系爭廣告內容係以特定應考人之錄取成績作為高點文教機構之營業實績,依一般或相關大眾施以普通注意力,系爭廣告內容應指考取99年司法官考試前10名中之8名係高點文教機構為參加司法官考試所開設班次之學員,然查其中1名考生僅於90年間參加高點文教機構之會計師班課程,要難認該機構對其考取99年司法官之成績具有何種因果關係,該機構將該名考生之成績列為其營業實績,並由具投資關係之 來x公司刊載於網站,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高點文教機構之營業實績產生誤認,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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