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8月10日第1031次委員會議通過, 光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開店商家應注意若有使用最高級客觀事實陳述用語,如最大或者是前三大等字眼形容,應提出公正客觀具專業性之產業研究或評估報告以實其說。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廣告不實!宣稱「全世界最大的精緻羽絨廠」罰1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8月10日第1031次委員會議通過,光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x公司)宣稱「全世界最大的精緻羽絨廠」、「全球最大精緻羽絨專業製造廠」及「全球前三大廠之規模」,對於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光x公司於廣告DM宣稱「全球最大精緻羽絨專業製造廠」,另於網路宣稱「全世界最大的精緻羽絨廠」、「全球前三大廠之規模」,其使用最高級客觀事實陳述用語,自應提出公正客觀具專業性之羽絨產業研究或評估報告以實其說。惟查 光x公司自承其宣稱全球最大精緻羽絨專業製造廠,僅係依其主觀對於全球羽絨產業生態之理解及相關往來客戶看法,並無取得全球性之產業研究或評估報告可資佐證,爰系爭宣稱已就 光x公司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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