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咖啡連鎖店因為不錄用一名有癲癇病史的應徵者,經委員會評議身心障礙就業歧視成立,被台北市勞工局依違反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及同法第65條第1項及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第1項,裁罰30萬元。

開店商家在招募員工時,應具備防制就業歧視的概念,且應瞭解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條文,才不會誤觸法規。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就業服務法第65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一、一般原則:
1.第1次:30萬元。      2.第2次:60萬元。      3.第3次:90萬元。 4.第4次以上:150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減參考表。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載word 檔)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2011-07-13)
 

知名連鎖咖啡對癲癇患者就業歧視 北市府開罰30萬!

臺北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第72次會議,針對信義區一家知名連鎖咖啡店因為求職者有癲癇的病史而不予錄用,經委員會評議身心障礙就業歧視成立,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及同法第65條第1項暨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第1項,裁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勞工局陳業鑫局長表示,這位求職者已在大型電影院從事餐飲吧、售票的工作長達4年,與咖啡店所應徵的兼職人員要從事烹煮咖啡飲品、清潔外場的餐飲服務,工作內容大同小異,這位求職者並非不具備此類職務能力,也未有應徵者眾相對競爭激烈之情形,而該店管理人員卻因對癲癇疾病不甚了解,片面認定工作時發病會有危險而不予錄用,雖然該連鎖咖啡店已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但卻因基層管理人員未具備防制就業歧視的概念而誤觸法規,十分可惜,即便這位管理人員可能出發點係為善意,但這位面試的基層主管已代表雇主行使招募的管理權,故在用人的選擇上,應以工作性質、需求及受僱者工作能力為考量,而非依據個人的偏好或刻板印象決定用人,或是選擇用人的形式,對求職者造成不平等,也違反了國民就業機會均等原則,產生就業歧視狀況。

陳業鑫局長也強調實際上癲癇是種慢性疾病,透過規律生活作息的培養以及藥物控制,加上避免某些特定引發因素,都能得到良好控制,當然也可以正常工作、生活,但以往醫學不發達,社會對於癲癇患者常有污名化的狀況,所謂的「歧視猛於病」,臺北市勞工局也希望藉此案例,能夠導正大眾的刻板印象,讓每一個人有公平參與經濟生活的機會。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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