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陳兩女到百貨公司逛街,看中夏姿服飾專櫃的衣服,兩人商討後決定轉往認識10幾年的夏姿服飾店長處詢價,看同款的衣服能不能算便宜一些。黃、陳兩女到夏姿服飾店告知百貨公司專櫃的價格後,店長與店員懷疑二女是商業間諜,雙方因此爆發爭執口角,店長要店員把服飾店的玻璃門鎖上,2女被困住,因此使用手機報警。

警方到場後,服飾店長解釋說,會要店員把服飾店的玻璃門鎖上,是因為雙方爆發爭執口角,擔心其他消費者進入店內,且想讓二女知難而退。店員也解釋說,關門前曾告知兩女要鎖門,對方不理會,她才真的把店門鎖上。

警方調查後,服飾店長與店員被依妨害自由罪嫌移送法辦。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刑法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9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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