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頂讓契約前繳付訂金付現 15萬,簽約當日繳付 85萬支票,也就是簽約當日頂讓金給付即一次就全部付清,交給讓店業者,但票據支付日期是技術轉移傳授完畢日(三個星期票),技術轉移傳授亦已一個星期多如今,因合夥人突徹資,個人資金恐負擔不起日後經營成本壓力,故想放棄頂讓店面權力,請問訂金和支票可不可以拿回來??



阿甘回覆:
只要你所簽那份頂讓契約內容不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亦不牴觸公法的情形下,頂讓契約即在雙方簽立當時即生效成立。生效後除非頂讓契約頂讓雙方有約定頂讓店賣方應盡責任,且頂讓店賣方又有不履行責任時,例如不履行(商業登記及稅務登記變更轉移、.智慧財產權(包含加盟變更轉移或商標、專利、技術變更轉移) 、生財器具及營業設備轉移、.店面使用權轉移債權、債務轉移)

至於訂金能否請求退還,須視不能履行責任,應歸責何方而定,茲述明如下:

1.依民法第二四九條規定第二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訂金當事人的事由,訂金不得請求返還。例如:頂(買)方付訂後,認為價格偏高或認為地點不佳而後悔不買,則不得請求讓(賣)方退還訂金,但如頂讓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應按約定條款而行。

2.依民法第二四九條規定第三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的訂金。例如:頂(買)方付訂後,讓(賣)方認為價格偏低或認為還有機會讓給他人,也就是後悔不賣,則讓(賣)方應加倍返還其所受的頂(買)方訂金與頂方,但如頂讓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應按約定條款而行。


3.依民法第二四九條規定第四款規定,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時,訂金應返還之。例如:店面如被地震天災或遭第三人縱火燒燬,此乃不可歸責於頂讓雙方,讓(賣)方只須將訂金返還頂(買)方,但如頂讓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應按約定條款而行。



民法第 248 條 (收受訂金之效力)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訂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民法第 249 條 (訂金之效力)
訂金,除當事人另有訂訂外,適用左列之規訂:
一 契約履行時,訂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訂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訂金。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訂金應返還之 。

 民法第153條 契約之成立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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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內容和過程注意事項
1.商業登記及稅務登記變更轉移
2.智慧財產權(包含加盟變更轉移或商標、專利、技術變更轉移)
3.生財器具及營業設備轉移
4.店面使用權轉移
5.債權、債務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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