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於100年5月5日上午為維護旅客住宿權益及公共安全,針對「日租套房」其實就是無照旅館,利用網路平臺刊登廣告以招攬生意,聯合召開記者會,已違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5條第3項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禁止營業外,另對於刊登日租套房廣告之網路平臺業者,亦業已令其移除,未依限移除者,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為維護旅客住宿權益及公共安全,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法規委員會消保官、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商業處、建築管理處、稅捐稽徵處於100年5月5日上午聯合召開記者會,說明將全面徹查臺北市日租套房,除對於未申領旅館業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的日租套房,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禁止營業外,另對於刊登日租套房廣告之網路平臺業者,亦業已令其移除,未依限移除者,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
觀光傳播局趙心屏局長表示,所謂的「日租套房」其實就是無照旅館,經交通部觀光局函示,屬於違法經營旅館業,可依法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營業(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1項)。趙局長強調,北市觀傳局主動上網搜尋日租套房網站,瀏覽網站內容是否有日租、hostel、入住及退房時間、線上訂房等字樣,一旦發現疑似違規,即函請業者限期說明,如經調查確有違規情事,則依發展觀光條例等規定裁處查察日租套房頻率近占全國35%,居全國第一,顯見北市對打擊違法的重視。
臺北政府法規委員會葉慶元主委表示,鑒於經營日租套房業者大多利用網路平臺刊登廣告以招攬生意,網路平臺業者行銷違法且公共安全有疑慮的日租套房,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北市府業已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1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第36條規定,發函命六家違法樣態最嚴重的商業網站移除相關廣告:
1.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2.露天拍賣
3.臺北日租網
4.同學會租屋網
5.臺灣日租屋網
6.臺北日租王
葉主委強調,未依限移除者,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以阻斷日租套房供給面的網路搜尋前端。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莫科長表示,日租套房的消防安全並不充足,一般旅館依據其樓層高度、營業面積、場所目的,都設有不同規格的消防設施,如自動灑水設備及火警自動警報器,並且一旦發生火災,也有旅館人員報警並引導逃生,但日租套房都付之闕如。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黃科長亦表示,日租套房出入份子複雜,屢經民眾反應容易淪為犯案或吸毒場所,故臺北市警局業已將日租套房列入「清樓專案」的查察對象,以打擊不法,保障治安,未來也將配合市府進行相關的稽查行動。
臺北市建管處亦表示,日租套房許多都是在住宅區違規作旅館使用,違反土地分區使用管制則以及都市計畫法之規定,依法可處六萬至三十萬之罰鍰。且日租套房之裝潢一般都未經過檢驗、認證,可能並未使用防火材質,逃生標示也不像旅館有經過檢驗,對於消費者的生命、財產保障顯有不周。建管處表示,日租套房如有違法裝修、設置夾層或違建,建管處也將依法處罰,並拆除相關之違規設備。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供客用之盥洗用品、毛巾、浴巾等用品依法都要有消毒、清潔或更換機制,但是日租套房可能規避相關的規範,故對於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權益也顯有疑慮。未來一旦查獲日租套房業者違反相關之營業衛生規範,也將依據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處罰。
臺北市商業處表示,日租套房需辦商業登記,如有查獲業者未辦妥登記即行營業,商業處將限期30日辦妥登記;如仍拒不改善,其違法營業行為可處罰鍰。
稅捐稽徵處黃素津處長表示,一旦相關機關查獲違法經營日租套房之業者,該處將會將其營業用之房屋改課營業用之房屋稅,除追繳其逃漏之稅額外,並將依法處逃漏稅兩倍以下之罰鍰(房屋稅法第16條)。黃處長表示,稅捐稽徵處並將通報國稅局追查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逃漏稅行為,請國稅局依法查處。
趙心屏更進一步說明,該局也積極透過各項管道進行宣導,包括於各捷運站、各區公所及各旅遊服務中心等地張貼宣導海報,並於臺北電臺及警察廣播電臺節目中加強宣導,呼籲民眾應慎選合法登記的住宿場所,勿入住日租套房,而民眾於選擇住宿場所前,亦可至「臺北旅遊網」查詢北市合法的旅館名單,以確保住宿安全。
葉慶元主委及趙心屏局長再次呼籲,經由消防、建管、衛生、勞安等方面層層把關的合法旅館,才能提供安心、安全的住宿品質,切勿選擇無合法規範的日租套房入住,權益才有保障,並能真正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趙局長表示,業者如有合法之意願,觀光傳播局也將全力輔導其合法。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處理日租套房裁罰情形
裁處日期 | 業者名稱 | 裁罰金額 |
99年10月15日 | 臺灣住宅管家物業管理企業社 | 20萬 |
99年11月10日 | 臺灣天使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30萬 |
99年10月15日 | 哈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EZ Stay) | 9萬 |
100年1月17日 | 昆仕得國際有限公司(Q-Stay) | 9萬 |
100年1月21日 | 來趣住企業社 (One 2 Stay) | 9萬 |
100年1月24日 | 中捷生活事業(股)公司(北投仲信商務會館) | 25萬 |
100年2月16日 | 臺灣住宅管家物業管理企業社 | 20萬 |
100年2月18日 | 家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主恩之家) | 9萬 |
100年3月4日 | 臺北藝術日租套房 | 9萬 |
100年3月30日 | 中城有限公司 | 9萬 |
9家,共裁罰10件 | 149萬 |
相關法規條文
1.發展觀光條例第 24條第1項規定:「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第55條第3項規定:「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營業。」
2.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1條規定:「執行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虞者,應即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但在公開其經過及結果前,應給予企業經營者有說明之機會。經前項調查結果,如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命企業經營者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其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其他權益之虞者,準用前二項規定處理。」
3.消費者保護法第第3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第5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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