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上很多非加盟連鎖品牌店家,都是原先有加入加盟體系的加盟開店創業者,再退出加盟體系後,更換招牌改名稱所致,有的非加盟連鎖品牌店家連原來的加盟品牌招牌都不換,就只替換其中一個字而已,即在原址續營業起來;由此可見加盟者與加盟總部之間加盟關係若處理不當,就會發生加盟合約一到期,原本合作對外的合夥對象,就轉變成可怕的競爭對手,譬如「三媽臭臭鍋」分化出來的「大、小、二媽臭臭鍋」。

加盟總部若要預防,
加盟開店創業者退出加盟後,在原址續營業起來,化友為敵情形產生。最好的解決之道,就是在加盟者簽約加盟時,在加盟合約書內訂「終止或屆滿後競業禁止條款保密條款」,以高額的懲罰性違約金阻遏加盟者退出加盟後,在原址續營業的情形。

加盟總部授權予加盟分店營運策略、製程配方、管理手冊、管理表格、程式軟體、操作手冊、說明須知等均視為甲方之營業秘密,加盟分店店長及所屬店職員只得在授權範疇限度內使用,應採取保密措施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契約解除後,加盟者應立即返還所有營業秘密等且不得複製、攝影或以其他方式翻製留存;加盟者若違反保密條款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予加盟總部,且因違反保密條款所產生收益時,其權利全歸加盟總部所有。

加盟合約終止或解除後x年內,
加盟開店創業者不得以任何名義從事或參加類似營業性質的組織,加盟者若違反競業禁止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予加盟總部,且因違反競業禁止條款所產生收益時,其權利全歸加盟總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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