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頂讓店面開店創業,與原店面所有權人簽約3年,押金3個月,去年中因對面同業惡性競爭導致生意不好,店租開始出現遲繳現象,但在努力後生意已漸好轉,積欠店租也於三個月內就補上,現還積欠2個月店租金,後來原店面所有權人將店面轉賣給人,新店面所有權人委託房仲告知,要重新簽約且漲租金。日前已收到新店面所有權人依《民法》第440條規定,房客積欠租金總額超過2個月租金,要求提前終止契約,所寄存證信函,一搬走那店面裝潢和當初所花的頂讓費用不就全部化為烏有,我該怎麼辦 ?

《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如果原店面所有權人與房客先簽訂租約,之後即使所有權移轉新店面所有權人,若承租方無違約,新店面所有權人須概括承受其租約,無權要求解約或換約,房客可選擇是否換約;也就是說承租人可以安心依照原本租賃合約內容,繼續使用店面到租期屆滿。倘若新店面所有權人強勢要求需搬離,此時,房客有權可要求新店面所有權人支付部份賠償金或搬家費用等,做為補償。

但若承租方有違約情事,如租金欠繳2個月以上、放置危險物品、違法轉租頂讓或是不定期租賃契約,以及租期逾5年,且未經法院公證的定期契約,新店面所有權人即可要求提前解約或要求換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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