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商家做生意,在店面招牌或是購物袋刊載「經相關政府單位認證或輔導」,也就是欲藉政府單位名義,增進消費者信賴感,應實際有經相關政府單位輔導或認證之事實,若無則不得隨意刊載「經相關政府單位輔導或認證」等字樣,違者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以下新聞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1月5日第1000次的委員會議通過,大仿食品行於店面招牌刊載「觀光局輔導」,並於購物袋刊載「台中觀光局輔導店」,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8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是否經相關政府單位認證或輔導,易為消費者所信賴而作為決定交易之重要參考依據,故相關表示應與事實相符,以免造成消費者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亦避免對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
大仿食品行雖表示曾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及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下稱品保協會)輔導,從事接待大陸客來台購物保障等相關事宜,故於廣告刊載「觀光局輔導」及「台中觀光局輔導店」。惟大仿食品行縱為品保協會旅行購物保障商店,然旅行購物保障商店入出會資格之核定及管理考核,係由品保協會旅行購物保障執行委員會依其作業規定獨立運作,而交通部觀光局及臺中市政府並未就大仿食品行有相關輔導行為。是以,大仿食品行所為上開廣告表示乃與事實不符,顯有藉政府單位之署名,以增進消費者信賴,致為錯誤交易決定之虞,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以下新聞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1月5日第1000次的委員會議通過,大仿食品行於店面招牌刊載「觀光局輔導」,並於購物袋刊載「台中觀光局輔導店」,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8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是否經相關政府單位認證或輔導,易為消費者所信賴而作為決定交易之重要參考依據,故相關表示應與事實相符,以免造成消費者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亦避免對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
大仿食品行雖表示曾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及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下稱品保協會)輔導,從事接待大陸客來台購物保障等相關事宜,故於廣告刊載「觀光局輔導」及「台中觀光局輔導店」。惟大仿食品行縱為品保協會旅行購物保障商店,然旅行購物保障商店入出會資格之核定及管理考核,係由品保協會旅行購物保障執行委員會依其作業規定獨立運作,而交通部觀光局及臺中市政府並未就大仿食品行有相關輔導行為。是以,大仿食品行所為上開廣告表示乃與事實不符,顯有藉政府單位之署名,以增進消費者信賴,致為錯誤交易決定之虞,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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