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檢舉,有開店商家業者利用頂讓更換另設公司行號方法,宣稱舊公司行號所發行禮券,限期必須使用完畢,否則失效,即新公司行號不再對以前公司所發行販售的禮券負責,企圖卸免禮券契約該負的責任。

消保官深入調查後,認為此做法對於以前購買前公司禮券的消費者而言,明顯不公,其財產上權益明顯受損害,以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當場要求開店商家業者拆除所張貼限期使用的公告牌示,同時要求新公司不得任意卸免所發行溫泉禮券上的責任,否則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規定裁處新臺幣6萬至150萬罰鍰,並可連續處罰。

若是因頂讓需更換另設公司行號,讓店原負責人應完成辦理公司行號結清營業登記作廢等動作,頂店負責人重新申請辦理公司行號營業登記等動作完成後,才能將所有經營權頂讓轉移給頂店新公司行號負責人。


參考相關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
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
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
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
必要措施。

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以下新聞原稿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局

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稱消保官)依據民眾檢舉,有業者利用另設公司行號之方法,對外宣稱不再對以前所發行販售的禮券負責,企圖卸免禮券契約的責任而引發嚴重的消費爭議。


經消保官深入調查,發現該溫泉業者是以才新成立的公司,對外宣布之前所販售的溫泉禮券限期100年1月底前必須使用完畢,否則失效。此舉對於以前購買該公司溫泉禮券的消費者而言,明顯不利而使財產上權益受有損害,確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已當場命溫泉業者拆除所張貼限期使用的牌示,同時要求其不得任意卸免所發行溫泉禮券上的責任,否則將依同法第58條規定裁處新臺幣6萬至150萬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消保官呼籲消費者選購禮券時,應注意禮券票面上有無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發售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之記載,禮券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正不正確;尤其要注意,選購的禮券有沒有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或與其他公司簽訂相互連帶擔保契約,又或是向商業同業公會辦理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才能充分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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