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出租若沒有定訂租約,乃屬於不定期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都不可以任意終止租約,如果雙方同意終止租約自然解除租約,但如單方想依法要終止租約,必須具備以下土地法第一百條規定的事由之情事,才能終止不定期租賃:
一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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