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在填寫發票給營業人時,應小心謹慎填寫統一發票內容,若不慎漏填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其中之一,稅捐機關將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且會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罰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

但如店家是採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且其開立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六條免予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統一發票記載不實等之處罰)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六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如係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其開立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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