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業以上商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期限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仟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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