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試用期間,店家不可暫緩申報加保,等到試用滿後再為其申報加保, 應在到職上班第一天即應為員工申報加保。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當日即列表通知保險人,所以為保障勞工權益,不論是否在試用期間,投保單位仍應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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