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實務上已變更負責人,但沒有去變更營利事業登記負責人,依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10條,除限期補辦外,並依營業稅法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10條:
營利事業違反本規則規定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依營業稅法規定處罰。

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六條:
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一 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
二 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者。
三 使用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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