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消費者在公共場所受傷,因消費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受傷是店家的疏失所導致,故求償事件的判決消費者敗訴居多,但近幾年來消費者越來越重視自己的權益,消保意識日漸高漲,最近有一知名速食業店內音箱喇叭掉落砸商消費顧客,一審法官認為喇叭掉落事件實屬突然,認定該店已盡檢查責任,判決無罪;但二審合議庭卻改判店家經營管理者未真正盡到管理維護責任,業者有責避免營業場所設施管理維護不當,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情形發生。
該知名速食業者雖立即將受傷者馬上送醫醫治,負擔十餘萬元的醫藥費用且願以50萬元賠償,但傷者認為應賠償600萬元,雙方仍未達成和解。
相關法律條文
消保法第7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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