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規定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時薪不到九十五元,將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衝擊最大的便利商店業,有業者因應工資調漲的對策,要求工讀生將時薪改領月薪,月休4天上班二十六天、一天九小時、薪資為基本最低薪資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如此換算下來時薪不到八十元跟原本便利商店時薪制行情差不多!

然而依勞基法規定月薪員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工作如超過兩週八十四工時部分,按規定須領取加班費,若業者無發給加班費,也屬違法,若勞工認為權益受損,可向當地縣市勞工局申訴。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勞動基準法第30-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  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  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  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  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
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
    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
    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
    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
    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二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者。
三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者。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
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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