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者可針對加盟總部的資產向法院聲請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一種保全程序,針對「金錢方面」的請求權提出假扣押;針對「金錢以外」的請求權或就爭執的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提假處分。一般法院處理假扣押、假處分聲請案約在一週左右就可達到保全的目的,然有些地方法院會因案件數過多之故須約二週左右。

加盟者可以針對加盟總部的資產,包括公司名下所屬之著作財產權、專利權或商標權,或其它動產、不動產、生財設備、存款、應收帳款和對第三人的債權,向法院聲請加以查封,以避免債務人隱匿或脫產。但向法院聲請加以查封前加盟主應考慮,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債權人依裁定擔保的數額到法院提存後,才可以對債務人的財產假扣押。法院定擔保金額,多以債權額的三分之一計算。 

加盟者為避免總部將加盟者的屆期支票或加盟保證金,轉讓或向銀行提款,造成加盟者進一步的損失,加盟主得先向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聲請假處分,禁止總部拿加盟者所開立支票向銀行提示及轉讓第三人。另法院就假處分所定擔保額通常為債權額全額。

假扣押目的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對債務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為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先將債務人之財產予以查封,以避免債務人隱匿或處分,而向法院聲請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一種保全程序;所以經假扣押之財 產,債務人當然不能轉讓他人,當然也就無法做贈與、買賣。假扣押之後,債務人可隨時與債權人和解,而後由債權人具狀向民事執行處聲請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塗銷查封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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