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如發生進貨退出、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的異常現象,一定要在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否則將被視為逃漏稅。近來便有多起業者,循往例延遲到下期補報,被國稅局查核出當月有漏報情況,被視為逃漏稅,需補稅並罰鍰。
許多公司行號在進貨後取消交易,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在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延遲到下期補報,然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的營業稅額,應在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如未依規定在當期扣減,導致虛報進項稅額,除追繳稅款外,必須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10倍罰鍰。許多業者已因延遲申報而遭到國稅局補稅處罰,已有廠商補稅加罰鍰金額逼近千萬元,廠商不可不慎。
相關法條參考資料
統一發票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 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證明單代之。
(二)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一)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前項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式四聯,第一聯及第二聯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第三聯及第四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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