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七月雲林縣XX咖啡廳外場服務生因在客人食用的小火鍋爐火尚未熄滅時,遽然加入酒精膏,引起火苗順勢竄燒,造成客人嚴重燒傷。經客人提出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求償,二審判李姓男子與雇主應連帶賠償新台幣七百六十多萬元及相關利息,全案經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酌受害人身體傷害、外觀容貌的改變及日後所罹患精神及工作損施等情況,96年8月13日判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全案定讞李姓男子與雇主應連帶賠償七百六十六萬九千九百四十七元及相關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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