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七月雲林縣XX咖啡廳外場服務生因在客人食用的小火鍋爐火尚未熄滅時,遽然加入酒精膏,引起火苗順勢竄燒,造成客人嚴重燒傷。經客人提出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求償,二審判李姓男子與雇主應連帶賠償新台幣七百六十多萬元及相關利息,全案經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酌受害人身體傷害、外觀容貌的改變及日後所罹患精神及工作損施等情況,96年8月13日判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全案定讞李姓男子與雇主應連帶賠償七百六十六萬九千九百四十七元及相關利息。

更多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規   > 顧客因故在店內受傷店家應有的認知
 阿甘創業加盟資訊網 > 娛樂/百貨開店市集 or 餐飲開店市集 > 火鍋開店市集 or咖啡開店市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ican168blog 的頭像
    ican168blog

    阿甘創業加盟網部落格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