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一年產值約近五千八百億元,「文化創意產業」是以文化、藝術、美學、創作為核心,涵蓋視覺藝術、音樂與表演藝術、展演設施、工藝、電影、廣播電視、出版、廣告、設計、設計品牌時尚、建築設計、數位休閒娛樂、創意生活等產業,就業人數約廿萬人。
行政院院長於96年9月5日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提示(全文)
行政院院長提示:
一、行政院今天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送到立法院審議。「文化創意產業」是以文化、藝術、美學、創作為核心,結合知識經濟力量,以及全球多樣性消費需求,可創造高附加價值,對環境和生活品質提升也有極大的幫助,已成為先進國家極力發展的產業,也將是我國未來經濟成長的動力來源。
二、鑒於現行相關法律,無法全然適用於文化創意產業。今天行政院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針對文化創意產業之特性與發展需求,以低度管理、高度輔導為立法原則,提出全方位整合推動機制,以營造文化創意產業良好的經營環境,逐步豐富且具有創意內涵的產業結構,有其必要性。
三、文化創意產業的內涵甚廣,本草案涉及經濟部、文建會、新聞局、教育部及內政部等機關業務,請經濟部會同相關部會共同推動,並加強向立法院各黨團做溝通說明,爭取支持,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院長就「文化臺灣-中南部文化發展」報告提示(全文):
院長提示:
一、依文建會統計,現有國家級文化設施,北部有十二處、中部五處、南部四處、東部一處,政府未來五年將投入經費約二六五億元,推動相關方案,優先將文化建設縱線向中南部延伸,並重視東部及離島地區特色文化發展。
二、預期一○一年所有建設完成後,將可形塑北中南三核心均衡發展的文化縱線;中部將增加大都會歌劇院、國家數位圖書館、台灣工藝文化園區三處,南部將增加故宮南部分院、台灣歷史博物館、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及流行音樂中心等四處國家級文化設施,東部亦將增加台東美術館及花蓮創意文化園區等設施;北中南九○%的民眾,可於六十分鐘車程內由住家到達國家級文化設施;另外,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產值由九十四年四五.七億元提升至一○一年一○九億元;工藝產業產值由九十四年三八五億元提升至一○一年四六三億元。本案對於提升中南部及花東離島地區之文化發展,將有極大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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