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應備妥相關文件,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比的申報,以下為申報程序:

1. 年度結算申報

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妥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若會計年度不採用曆年制,則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第五個月結束前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例如:若會計年度是8/1~7/31,則其申報日期為12/1~12/31)。

年度結算申報書中須申報營利事業的收入、銷貨成本、毛利、營業費用、淨利、及營業外收入或損失。此外,營利事業也必須將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連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一併申報。

2. 暫繳申報

除非符合免辦理暫繳的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到9月30日間,依照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依照規定的格式填寫暫繳稅額申報書,連同暫繳稅額的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若為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具有完備的會計帳冊簿據,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且如期辦理暫繳申報,則可以用當年度前六個月的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規定,試算其前半年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再依當年度的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而不使用前一段所述的暫繳稅額計算方式。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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