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96年1月(18)日第793次委員會議決議,臺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x公司)被檢舉於加盟契約及經銷契約中就所供給之商品約定轉售價格,復於契約關係存續中發函要求加盟店及經銷商遵循該等限制轉售價格之約款,並對違約者予以處罰,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命臺x公司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該會表示,事業應容許其交易相對人有自由決定價格之權利。倘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所供給之商品約定轉售價格,並以配合措施限制交易相對人遵行,此種限制下游廠商事業活動之交易行為,已剝奪配銷階段廠商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配銷商將無法依據其各自所面臨之競爭狀況及成本結構訂定合理售價,其結果將削弱同一品牌內不同經銷通路間的價格競爭,而為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所禁止。

該會進一步表示,本案經調查後發現,臺x公司銷售予加盟店與經銷商之商品,其所有權已移轉予加盟店與經銷商,並由渠等自行設法轉售獲取利潤及負擔商品未能售出之風險,而臺x公司與加盟店及經銷商簽訂之相關契約中,均訂有限制售價之約款,顯已有限制轉售價格之意圖,且臺x公司於加盟契約或經銷契約關係存續中,陸續發函或傳真通知警告加盟店及經銷商不得以低於特定折數之價格販售,甚至對違反之經銷商予以處罰,顯見臺x公司確有執行前揭限制轉售價格約款之行為,且對於加盟店或經銷商必當產生一定之拘束力,臺x公司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臺x公司上開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之規定,經審酌臺x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營業額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後,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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