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短期補習班多為以自然人名義設立,係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設立,其定位為「短期補習教育機構」,業者不需繳納營業稅;惟其購買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不得申請退還。
舉例如下:
美容顧問公司所附設短期美姿美儀補習班,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者,其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及免開立統一發票。補習班除提供教育勞務外,若另有販售補習教材、書籍等銷貨收入,則非屬上開教育勞務之範疇,依法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參考相關法條
財政部75.9.8.台財稅第7549419號函
依法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或立案之短期補習班,其所提供之教育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7款,
教育勞務得免開統一發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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