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網拍刊登販售烏龍茶包,內容中介紹茶葉有解油膩、消暑、解毒、增強腸胃功能對延年益壽有一定的作用。結果就因上述幾句說明,就被人檢舉收到衛生署寄來的公文內容說我拍賣刊登高山烏龍茶包產品廣告違反了食品管理法,要我攜帶私章、國民身分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證前往去食品衛生課說明。
結果,食品衛生課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 條及第32條規定只要食品介紹中有提到療效或是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就是違法罰款三萬元。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 條
第一項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第二項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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