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有一婦人被店家指控連續竊盜水果,她稱因店家依店內公告要規賠償廿倍處理,店家要罰她廿倍,她賠不出來,雙方和解未成才被店家報警處理。結果竊嫌被警方移送士林地檢署法辦,檢警也將續調查店家是否涉及恐嚇取財之嫌。
店家抓到一時貪心或時常順手牽羊的小偷私下罰款和解,如果處理不慎很容易觸犯恐嚇取財罪或強制罪,過去已有多件類似店家處理竊盜案件,小偷被依竊盜罪移送辦理,店家老闆也被依強行索賠被法院判刑的案例。
法律觀點來看,因竊盜罪是公訴罪,一報警就無法私下和解,所以店家抓到小偷,要就原諒他,不然就報警處理;小偷竊盜錯在先,店家受害者當然有權益對小偷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但如店家以不賠就報警移送法辦,或是利用竊賊害怕的恐懼心理,恫嚇竊賊迫使計價倍數賠償,就有觸犯恐嚇取財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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