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部分網路商店或從事網拍賣家因不熟悉法令,誤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而不知,為避免網友因違規遭受衛生主管機關的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請有意從事或已從事銷售膠囊狀及錠狀食品之網路開店業者注意下列訊息。
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規定,在銷售膠囊狀及錠狀食品此類商品時,請務必遵守以下事項 :
1. 商品需作中文標示,且需經查驗登記後才能銷售。
2.刊登廣告描述不能虛偽、誇張、易生誤解或涉及療效的內容。
3. 依法需標示說明包括 :
一. 品名。
二. 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 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 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 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19條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 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32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 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 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得按次 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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