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部份商店業者或從事網拍賣家因不熟悉法令,誤用「奈米」乙詞在食品標示或廣告使用上而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而不知,為避免網友因違規遭受衛生主管機關的罰鍰,請有意從事或已從事販賣食品標示或廣告使用有「奈米」字眼之開店業者注意下列訊息。
衛生署公告
產品之標示或廣告若擬宣稱「奈米」乙詞,應有足以佐證該內容屬實之相關檢驗證明文件,且應載明所謂奈米化之微量元素究係何物,以免涉及不實;另外,物質經奈米化處理後,其理化性質的改變,可能衍生一些難以預測之安全性問題和疑慮,故產品若確實含有經奈米化之元素,基於保護消費者之食用安全,製售業者應評估該產品之食用安全性。
(96)貿勝訊字第00453 號函
主旨:
行政院衛生署為強化化粧品管理,確保消費者健康與權益,凡製造或輸入之化粧品若確為奈米級化粧品,須提出有關技術性基本資料及產品安全性與安定性等相關資料供衛生署審查,以確認其產品使用安全,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6年5月7日衛署藥字第0960312321號函辦理。
二、查以奈米微粒為材料或技術製造之化粧品,可能改變人體之吸收與分佈,其安全性與安定性尚待確立,為維護消費者健康,企業經營者製造或輸入販售此類產品時,應注意產品使用安全性。
三、另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倘違反該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四、有關技術性基本資料,至少須包括奈米產品生產廠商之品質管理手冊或品質管理計畫書及奈米產品之奈米性與功能特性證明文件;至安全性資料部分,至少須包括是否侵入人體而引起其他毒性反應等相關安全性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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