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度C咖啡店製售的蛋糕產品有效期標示有標示不實之嫌,引起民眾關注與擔心,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容器或包裝的食品,應該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以及食物添加物和有效日期等項目。

一般糕餅麵包店所販售的糕餅、麵包與蛋糕等散裝食品,如是店家自行產製且只在店內販售,架售期短,包裝也不具啟封性產品,則不適用於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不過其產品的衛生安全仍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
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
    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
    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
    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
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
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第十條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為之規定者。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所為之規定,經限
    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五、違反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之管理辦法者。
六、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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