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鍋複合店生意不好想頂讓,刊報網路後,xxx仲介說可幫我一個月左右讓出,若仲介成功頂讓店後要抽傭金8%,然現已過三個多月,沒幾組人來看店只有二手商打給我問器材價錢,我心中也有一疑問一般房屋買賣或承租的仲介服務費用最高才6%,為什麼讓店仲介要收到8%這麼高?這合理嘛?
一般房屋買賣的仲介服務費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向買賣或租賃之ㄧ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6%或一個半月之租金。然而一般頂讓的仲介服務費行情卻是讓店賣方要支付實際成交價金8%,明顯比房屋買賣的仲介服務費高2%,其原因是頂讓的仲介費用,非屬不動產買賣或租賃的仲介費,並不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用辭定義規定範圍內,所以並不適用於該法令規定。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不動產︰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
、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二、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三、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
標的之物。
四、經紀業︰指依本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五、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
六、代銷業務︰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
之業務。
七、經紀人員︰指經紀人或經紀營業員。經紀人之職務為執行仲介或代銷
業務;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八、加盟經營者︰經紀業之一方以契約約定使用他方所發展之服務、營運
方式、商標或服務標章等,並受其規範或監督。
九、差價︰係指實際買賣交易價格與委託銷售價格之差額。
一○、營業處所︰指經紀業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店面、辦公室或非常態
之固定場所。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 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 支付人。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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