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租店簽約時發現租賃契約上有一條款為「房東解除租約時應付房客一個月租金做為賠償」。建議應該和店東協調刪去這一條款,此一條款表面看起來是保護房客的權益,然則剛好相反,因為店東依此條款只要賠出一個月租金就可以臨時通知要終止租約,要求你搬遷,開過店的人都知一家店要花錢花時間去打底,如果需搬遷這將會導致經營者損失慘重。為預防突然被店東要求搬遷的可能性,至少可順利營業到租期屆滿,建議務必要刪去這一條款。
另開店做生意有時手頭不方便,承租店面經營者應小心若積欠(含)2個月以上租金時,店東依法是有權終止租賃契約,如果是一時周轉不來,事業還是有利可圖下,一定要在店東正式表示終止契約前,補繳所積欠的店租,讓店東沒有任意終止租約的權利,以免遭店東依法解除契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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