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幼稚園、托兒所、補習班、安親班納稅義務人本身或配偶,不論幼稚園、托兒所、補習班、安親班賺錢與否皆要申報綜合所得稅,並在申報書上詳實填載,否則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有執行業務所得者,稅捐機關會依所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若所漏報所得如達所得稅違章裁罰標準25萬元且所漏報稅額達1萬5千元以上時,除補徵稅額外還要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將依漏稅額裁處罰鍰。

經營幼稚園、托兒所、補習班、安親班業者,若有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有漏稅款者,或是未將執行補習班經營業務所得填載於結算申報書者,應於稽徵機關查獲前,儘快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其受罰。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
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左列之處罰一律
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
,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
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
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
,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
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
分別依前兩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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