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老闆替員工購買訂製在工作場所中穿著的工作制服、工作鞋,依(財政部賦稅署75/04/10台稅二發第7523166號函)可扣抵,但如是假借工作服、工作鞋之名,或是非在工作場所穿著,就不能扣抵。申請扣抵,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確實附上實際照片或其他相當證明文件,並請簽署姓名,以避免未來與國稅局之爭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
    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
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
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之左列憑證:
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四項準用該條款
    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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