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貨商賣黑心產品給我,我在完全不知情下轉賣給消費者,消費者購買使用後出現問題,請問身為店家的我有刑責嗎?


回覆:
以96年發生在全國各百貨公司都有據點的知名品牌MOTIF為例,MOTIF銷售化妝水和面膜,在百貨公司標榜澳大利亞進口,賣1800元商品,竟然摻有抗生素和類固醇事件,且不是澳大利亞進口卻是百分之百台灣製造出貨價300元的黑心貨。

檢調追查這案件針對百貨公司業者有無法律責任的關鍵點,在於百貨公司業者知不知情,若是知情則構成共犯行為,若是不知情則不構成共犯行為,也就是說百貨公司業者若是以證人身份被檢察單位傳喚,且被檢察官認定為無過失(不知情),亦即無法律責任,若是從證人轉列被告或是一開始就以被告身份被傳喚,亦即檢察官認定你有過失存在,須付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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