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清查相同來自中國大陸山東都慶的奶精原料之5家進口廠商並抽樣檢驗,檢驗結果如原料污染附件

上開產品原料不合格者先行封存再行銷燬,衛生署並已立即責成各轄區地方衛生局針對上開檢出產品流向,要求業者全面下架,停止販售;未檢出者,解除封存。
由於都慶公司為大陸該類產品之主要廠商,故針對上項發現,研判大陸相關產品污染情形嚴重,衛生署立即陳報行政院,劉院長親自主持臨時會議,決定審慎面對,執行下列處置措施:

一、立即由衛生署、經濟部、大陸委員會、農業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法務部、內政部、財政部、新聞局之政務副首長組成跨部會專案小組,由衛生署林芳郁署長擔任召集人,協調各部會共同處理此次食品安全問題,保障民眾健康。

二、即日起,凡食物成品中含大陸製造之植物性蛋白、奶精及乳製品等成份者一律於24小時內下架;前述植物性蛋白、奶精及其他乳製品原料,全部封存停止販售。

三、衛生署將逐批檢驗下架之成品或封存之原料(含半成品),不合格者銷燬,合格者發給證明,始得恢復販售。

四、97年9月25日起仍販售之成品或原料,廠商應負食品安全之責,衛生單位將加強查驗,若有檢出含三聚氰胺者,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嚴懲,並公佈廠商及產品名稱。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 衛生署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 變質或腐敗者。
二、 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
三、 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四、 染有病原菌者。
五、 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
六、 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
七、 攙偽或假冒者。
八、 逾有效日期者。
九、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四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 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拒絕、妨礙或規避本法所規定之抽查、抽驗、查扣、不能或不願提供不符合本法規定物品之來源或經命暫停作業而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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