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抽驗市售火鍋料及包裝冷凍食品標示檢查結果公布共4 件檢驗不符合規定-2008年12月29日發佈

台北市衛生局為維護火鍋食品衛生安全,專案執行市售火鍋料及沾醬檢驗,抽檢76件商品中(包裝5件、散裝71件)商品,2件(1件鱈魚丸、1件花枝丸)驗出殘留過氧化氫(雙氧水)、2件標示不符規定。除通知販售業者將違規產品下架不得販售,並移請所轄臺北縣、高雄市及彰化縣衛生局分別依據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2 條及第17條之規定,處分製造業者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之罰鍰,檢驗不符規定產品並令其沒入銷毀。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2 條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7 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
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33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
    分及含量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在寒冬季節享用熱騰騰的火鍋是ㄧ大享受,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維護消費者之食品衛生與安全,專案執行市售火鍋料及沾醬檢驗,結果 76 件食品中 (包裝 5 件/散裝 71 件),共有 2 件檢出過氧化氫不符合規定,5 件包裝產品之標示檢查結果,有 2 件不符規定 (如附件 1)。

此外,另進行市售包裝 「冷凍食品」 標示稽查專案,共計檢查 436 種品項 (2,981 件次產品),結果標示全數符合規定 (如附件 2)。

本專案抽驗主要對象為本市大賣場、超市、火鍋店、餐廳、餐飲連鎖店、傳統市場…等,抽驗種類及檢驗項目分別為魚肉煉製品 (防腐劑、著色劑、硼砂、過氧化氫)、沾醬 (防腐劑、著色劑)、米血糕 (防腐劑)、蔬菜 (農藥殘留),共計抽驗 76 件,其產品品質檢驗中,有 2 件不符規定,不合格率為 2.63%,不合格原因為 1 件雪魚丸及 1 件花枝丸均檢出過氧化氫陽性 (標準:不得殘留)。此次針對包裝標示檢查有 2 件不符合規定,違規產品及原因為 1 件 「蝦餃」 之營養標示不符合規定、1 件 「油膏」 之一般標示及營養標示均不符規定。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另於 97 年 11 月份前往轄內四大超商、各大賣場 (含百貨公司) 及雜貨店進行市售包裝 「冷凍食品 (如羊肉爐、火鍋及調理食品等)」 標示專案查核,共計檢查 436 種品項 (2,981件次產品),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

衛生局表示,本次抽驗不合格之 4 件火鍋料產品,除通知北市販售業者將違規產品下架不得販售外,並已移請所轄臺北縣、高雄市及彰化縣衛生局分別依據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2 條及第17條之規定,處分製造業者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之罰鍰,檢驗不符規定產品並令其沒入銷毀。同時更呼籲本市進貨商應慎選合格來源廠商,以確保產品品質安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醒,過氧化氫 (H2O2),俗稱雙氧水,可做為食品殺菌劑,具有漂白、防腐效果、使食品有 Q 感等用途,一般常使用於魚肉煉製品 (魚丸、魚板、甜不辣及花枝丸),依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食品中不得殘留。食用了可能會引起噁心、嘔吐、腹瀉等症狀,另外過氧化氫具有強氧化力,可造成皮膚、眼睛及腸胃道的腐蝕性傷害。建議消費者可藉由開水烹煮並將鍋蓋打開揮發水蒸氣後再以多量水浸泡,並經常換水,就能將殘留之過氧化氫轉移至水中,達到去除過氧化氫的效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醒民眾於選購火鍋料產品時,應多花一點時間注意魚肉煉製品或其他需冷藏的食品是否於低溫保存販售,購買後亦應置於低溫下保存,以避免產品因貯存不良而變質、儘量選用包裝及標示完整之產品或選購自然原色食材並適量食用。消費者在購買時勿以產品之色澤為取向,對於異常白皙或偏離傳統色澤太多的食品,在選購時要提高警覺。此外,食品製造業者製造食品販售時應依本國法律規定辦理,且就該產品內容應負保證責任,販售業者應向來源清楚且製程合法之廠商進貨,以確保消費者之食品安全與本身商譽。

相關附件: 市售火鍋料及沾醬檢驗附件  
97年11月稽查市售冷凍食品標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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