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租屋開店的創業族,只要承租的房子有部份為自住,而非全部是營業用途或執行業務,且租屋者為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即可列舉申報租金出租扣除額,自住部份就可享一年最高12萬元的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然需附上自住部份租屋契約、租金付款證明、與戶口名簿或切結書擇一(因為您需將戶籍遷入該戶, 若沒遷入則要提出自住使用切結書,當做證明文件。)。

舉例林先生在外租二層樓,一樓當店面二樓當住宅,一二樓租金共4萬元,一樓租金3萬元,二樓當住宅每月租金1萬元,年租金支出12萬元,若報稅時以「列舉扣除額」,取代「標準扣除額」申報,剛好符合房租支出列舉上限12萬元,假設所得淨額適用6%的最低級距,而單身創業的林先生標準扣除額46000元,算式如下(120000-46000)X 6%=4440元,也就是說可節稅4440元。

 


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以下資料來源節錄自國稅局):

一、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
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及付款證明影本。

二、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應保存確有租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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