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政府消保官98年6月21日在土城、永和無預警稽查麥當勞、肯德基、拿坡里及達美樂等八家門市,了解用油情形,引發速食業者用油爭議。

本次台北縣消保官無預警稽查速食店家,所依據法律層面和相關法規有,依法稽查若質疑店家業者有不注重消費者健康,或是稽查時有隱瞞之情事,可要求店家在三天內須提出相關資料,本次稽查速食店家,消保官就要求店家提出使用油品名稱、更換新油、廢油回收資料,以及使用安全證明;若店家不合作或拒不提出,可依消保法第五十七條處三至卅萬元罰款。消保官並把在各門市抽驗的油,送交符合國家標準檢驗單位化驗重金屬以及致癌物質「丙烯醯胺」,有無超量,若超量將勒令業者限期改善;若電家拒不改善,將依消保法第五十八條處罰六至一百五十萬元,並得連續處罰,同時發布消費警訊。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第 33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二、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三、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四、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五、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第 36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 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 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 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 必要措施。

第 57 條 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 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連續處罰。

第 58 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以下新聞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法制局

經專家學者研究及相關媒體報導均指出,經過連續高溫,油炸6小時以上,油脂會開始劣化,隨者高溫油炸時間增加,將產生致癌物質-丙烯醯胺,為確保消費者食用之安全,臺北縣消保官決定展開調查。


消保官將會同衛生局稽查人員以速食連鎖業為優先調查對象,調查重點為餐廳使用過之油炸油品,包刮油炸時油之溫度有無逾越油品之冒煙點?並將抽樣使用過後之油品,送請相關機關化驗,有無可遷移性螢光物質、丙烯醯胺等致癌物質。


※調查地點如下:

1、土城麥當勞:北縣土城市金城路3段54號(24H)
2、土城肯德基:北縣236土城市金城路三段10.12號1.2樓(19.5H)
3、土城麥當勞:北縣土城市中央路2段159號1樓(19H)
4、土城拿坡里:北縣土城市中央路2段168號
5、土城必勝客:北縣土城市中央路2段248號
6、永和麥當勞:北縣永和市中正路244號(24H)
7、永和肯德基:北縣永和市中正路294號
8、永和達美樂:北縣永和市中正路490號


資料詳洽:消費者保護官室 楊舜惠消保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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